关于印发《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条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各部门、各系(部):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2月16日院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各部门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2011年12月16日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规定(试行)
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专业技术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现行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规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名称
(一)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系列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
(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1、实验系列分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
2、工程系列分为:教授级高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3、图书、档案系列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
4、财经系列分为:高级会计(经济)师、会计(经济)师和助理会计(经济)师等。
5、医药系列分为: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和医师。
6、学院需要设置的其他系列的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授的二级、三级和四级岗位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四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副教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馆员、高级会计师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讲师、实验师、工程师、馆员、会计(经济)师和主管护师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八级、九级和十级岗位。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助教、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助理馆员、助理会计师和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一级、十二级和十三级岗位。
四、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准入条件,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专业能力或专业技能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学院规定(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五、 专业任职条件
竞聘各专业技术岗位除了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任职条件: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统一制订和协调。
2、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聘期内,具有本专业高深研究能力与成果,并能提出、解决本专业范围内重大科研课题,任教授四级岗位满4年(首聘须在教授岗位上任职满4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本专业科学研究并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或主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省级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2项(第1名)。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省级教学成果1项(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一类期刊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一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二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主编。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3、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五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聘期内,具有承担本专业科研工作能力,指导或主持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课题,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任副教授六级岗位满4年(首聘须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8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实验实训中心主要负责人(第1名);或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省级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1项(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级教学成果1项(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科研奖励(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市厅级科研奖励(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3)全国学生技能大赛二等奖的第一指导老师;或获得艺体类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
(4)在三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省级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且参编2万字);或参与编写省级规划教材4万字以上。
(5)获省级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2、六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聘期内,具有承担本专业研究任务的能力,或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提出、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或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任副教授七级岗位满4年(首聘须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4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前2名);或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前5名);或省级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
(2)国家级教学成果1项(三等奖前5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市厅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3)省部级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的第一指导老师;或省部级学生文艺体育比赛一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
(4)三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参与编写省级规划教材3万字以上。
(5)获院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或获院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6)在副教授职称岗位上任职满8年以上(仅限首聘)。
3、七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八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聘期内,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正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能为本专业重要业务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在九级岗位上任职满4年(首聘须在讲师岗位上任职满8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实验实训中心(前3名);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前3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2)省部级学生技能大赛二等奖的第一指导老师;或省部级学生文艺体育比赛二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
(3)在四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参编省级规划教材1部。
(4)获院教学大奖赛一等奖。
(5)在讲师职称岗位上任职满10年以上(仅限首聘)。
2、九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聘期内,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较好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能为本专业业务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在十级岗位上任职满4年(首聘须在讲师岗位上任职满4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实验实训中心(前5名);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前5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前5名)。
(2)市厅级学生技能大赛三等奖的第一指导老师;或市厅级学生文艺体育比赛三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
(3)获院教学大奖赛二等奖;或院骨干教师、教坛新秀。
(4)在四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5)在讲师职称岗位上任职满6年以上(仅限首聘)
3、十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聘期内,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能够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在十二级岗位任职满4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院级教科研项目1项;或获院优质课程2次以上;或获院教学大奖赛三等奖;或参编实用型教材1部。
2、十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十三级岗位任职满4年;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至六个月;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实践等工作任务。
3、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教学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实践工作任务。
六、附则:
(一)已转评到教学岗位的工程系列人员参加教学系列等级晋升,工程岗位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二)参加岗位条件中涉及到的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分类、科研课题分类、科研奖励分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教学成果分类以省教育厅分类为标准。
(三)岗位条件中涉及到的各类比赛获奖,以行政主管部门盖章为准。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用时其教学业绩成果、各类荣誉奖项自任现职时算起,教学业绩成果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各类荣誉奖项等以文件和证书为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
(五)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成果和荣誉奖项等在低等级岗位中有效。首次聘用后,岗位条件中的所有业绩成果和荣誉奖项均为各岗位等级任期内所取得的成果。
(六)岗位聘用适当控制高等级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首次岗位聘用,若岗位数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人选时,以任职年限、参加工作时间、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等排序为准,超额人员进入等级内下一级别或按照原聘职务或岗位聘用。
(七)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和提前离岗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照在职人员重新确定相应等级。
(八)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实行教学质量考核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下一年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
(九)本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适用于我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含中专教学系列和中教系列)。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及政工专业岗位的聘用参照本规定。
(十)本规定经2011年12月16日院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